别人的财产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出卖,买方能否取得所有权?
答:若买方受让时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得,且该物品已交付买方,可依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将财产有偿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购买者是出于善意并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购得这个财产,并且他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卖人是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擅自出卖的,该动产(不动产)已交付(或转移登记)买受人,即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这个财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它保护的是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买受人在购买时明知出卖人无权处分,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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